序號 |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| 案件名稱 | 違法主體 名稱或姓名 | 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 | 主要違法事實 | 行政處罰 種類和依據(jù) |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|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| 備注 |
1 | 清農(動監(jiān))罰〔2025〕10號 | 倪恒未按照動物檢疫證明載明的目的地運輸生豬案 | 倪恒 | / | 2025年5月27日,當事人倪恒未按照動物檢疫證明載明的目的地運輸生豬,違反《動物檢疫管理辦法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 | 當事人倪恒未按照動物檢疫證明載明的目的地運輸生豬,依照《動物檢疫管理辦法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規(guī)定,給予行政處罰:處以罰款2200元。 |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衡南縣農行云集分理處(收款單位:衡南縣非稅收入?yún)R繳結算戶;收款單位賬號:18253801040001070)繳納罰款。逾期不按規(guī)定繳納罰款的,每日按罰款數(shù)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。 | 衡南縣農業(yè)農村局2025年9月24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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